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4执保764号
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新工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俊德。
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黄连咀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
被申请人: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二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喻元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与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川0114执保6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了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冻申请,请求解除对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新都美河线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0969.33元、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53698.64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财产线索如下。
一、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绵阳市商业银行城厢支行,账号为10×××58;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账号为51×××06)。
二、绵阳富邦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南支行,账号为08×××4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