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0275号之二
原告:贵州中达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富源南路1号金巨川办公室B10021号。
法定代表人:苏萍。
委托代理人:吴娜,贵州云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在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黄连咀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中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中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中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中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仝 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