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03民初5198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7MC9O,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刘畅,职位不详。
被告:喻元卿,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子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喻元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