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与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1民初5688号
原告:***,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英,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学院支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785041X6。
法定代表人:***,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福英,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300元,合计6900元。事实及理由:2011年5月25日,被告聘请原告在万州区甘宁镇黑马村,为西南油气田重庆气矿万州作业区看守天然气矿井,口头约定原告的月工资350元,当时未签订协议。2013年1月1日,被告才正式与原告签订《看守阀室、井安全承包协议》,约定原告月工资350元(年酬金4200元)。同一天,被告为排放天然气矿井产生的污水,又与原告签订了《抽污水协议》,约定原告月工资300元(年酬金3600元)。两份协议签订后双方未续签协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一直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0月,被告所在单位的张班长电话通知原告,从2019年1月起,不要原告在该天然气矿井抽污水和看守气矿阀门(未给原告出具书面通知)。被告单方终止原告的劳动关系后,原告从2019年1月起,先后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未果。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应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的50%向原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原告基于劳动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看守阀室、井安全承包协议》、《抽污水协议》,协议时间均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29日止,约定年酬金分别为4200元、3360元。协议一直沿用至2018年12月,后双方未续签协议,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原告***不再从事相关工作。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系基于劳动关系提出,而原告***与被告重庆道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签订协议起,根据双方约定的酬金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工作内容,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原告***在2018年12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耒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