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

南阳卧龙漆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卧龙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176361344P,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卧龙乡王营村南。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3213945B,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法院并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