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2342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3213945B,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在郑州银行9380188016167×××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