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恢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经理。
被执行人:赵桂琴,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到法院并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银行账户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