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恢8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经理。
被执行人:赵桂琴,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诉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2016)豫0184民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据已发生效力(2016)豫0184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赵桂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9年7月2日以(2018)豫0184执1788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镇××楼××单元××房产(权证号:12××31)。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赵桂琴到期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镇××楼××单元××房产(权证号:12××31)进行了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价值5079300元降价30%为3555510元,进行拍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对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镇××楼××单元××房产(权证号:12××31)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于2021年4月6日流拍,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举行的第二次公开拍买,买受人刘小博(身份证号:4103281985××××××××)最终以2844408元竞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林溪湾10号楼1单元101房产(权证号:12××31)房产的查封。
二、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林溪湾10号楼1单元101房产(权证号:12××31)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小博(身份证号:4103281985××××××××)所有(如有房屋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刘小博),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刘小博(身份证号:4103281985××××××××)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