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恢856号
申请人:高水枝,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经理。
被执行人:赵桂琴,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高水枝申请执行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豫0184执178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桂琴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林溪湾10号楼1单元101房产(权证号:12××31)。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4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5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被执行人赵桂琴位于新郑市龙湖镇林溪湾10号楼1单元101房产(权证号:12××31)房产一处。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