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执恢514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75年12月19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性,1972年05月09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
被执行人: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南侧9号。
法定代表人:忠志奎。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于2021年3月25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河南泽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451629.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于卫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