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恢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21394-5,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明,经理。
被执行人:赵桂琴,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恢328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44万及利息(以144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5月10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2276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5月9日、8月21日、9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赵桂琴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属系列案件)。2020年9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未找到被执行人;
四、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名下有三辆汽车,期中两辆车接近报废,无处置价值,另一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
五、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续查封被执行人赵桂琴名下位于新郑市××镇××楼××单元××房产(权证号:12××31),经查询该房产抵押款较大,另有4-5年物业费近5万元未缴纳,暂无处置价值;
六、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明)、赵桂琴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罚款)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培)通过电话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丁秋霞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对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瑞甫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