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93213945B,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王书明。
被执行人:赵桂琴,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马长玉,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民初5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马长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前到法院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马长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钢构有限公司、赵桂琴、马长玉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马长玉所有的位于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湾22号楼3单元1层102(产权证号:13××90)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二、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申请,造成查封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左继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