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4民初5790号
申请人: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1号楼5层1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保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2号楼3层东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中段南侧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丰丘县。
被申请人:***(曾用名**),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丰丘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199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申请人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保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2003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8920037.45限额内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金马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920037.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保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东鑫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逸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要忻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