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05民初3544号
原告:***。
被告: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1号院3号楼1单元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271749216C。
法定代表人:XX诚。
原告***诉被告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继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01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每日240元,共计33100元。2016年4月15日,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并陆续支付13000元,下余20100元拒不支付。
被告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劳务费用33100元,并出具对账单一份,被告仅支付13000元,剩余20100元未付,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用201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一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