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81执1234号
申请执行人:孙圆圆,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孙圆圆与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孙圆圆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181执12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喜昌
审判员 刘红亮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魏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