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88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被执行人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1号院3号楼1单元4号。
法定代表人XX诚。
***与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费45000元。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3、将被执行人河南宏源装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4、经传统查控调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走访、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本局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105执88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