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22财保9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9层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5496Q(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东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漓江路97号15号楼3单元7层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U50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东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豫0122财保80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4590.79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4590.79元(户名: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账户:17×××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