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455号
上诉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2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认定案由错误,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称,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七个建设工程合同,应拆分为七个不同的诉讼,分属七个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将全部案卷移送至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有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案件分别移送至七个不同地区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诉讼,主张其与原审被告系挂靠关系,诉请原审被告支付相关建设项目工程款。但原审被告对原审原告主张的挂靠关系不予认可,原审原告亦不能提供双方存在挂靠关系的基本证据。原审被告提交了其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其与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用以证明涉诉工程系原审被告承包,并转包或分包给了河南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本案系原审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涉案工程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之一的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清
审判员 孙艳凌
书记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