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503号
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东沼,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月,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少华。
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88035.4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88035.4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