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财保504号
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郑州***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自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昌建博泰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河南田川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