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孟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2民初2802号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2幢1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被告:孟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桂花大道323号。
法定代表人:卫浩杰。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晋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