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2440号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2幢1单元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72164267F。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东,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公路技师学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26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422579。
法定代表人:张焕军,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创公司)与被告山东公路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耀东、王高飞,技师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技师学院向一创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00元及利息(其中,249600元工程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62400元工程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技师学院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经竞争性磋商,2019年7月29日,一创公司与技师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由一创公司承包技师学院校史馆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合同签订之后,一创公司积极开展工作顺利完成项目内容,后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技师学院使用至今。按照合同约定,目前技师学院应当支付全部项目款项。但针对剩余未付的312000元款项,一创公司多次向技师学院催促支付未果。一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技师学院辩称,一创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技师学院不应付款。同时,因一创公司严重拖延工期又非法分包,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理由如下:1.涉案工程,因VR漫游厅的效果、使用状况、功能、体验远不符合双方《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导致整个工程直到今天都没有进行验收,也无法使用,始终处于闲置状态,因此,按照协议要求,技师学院不应支付尾款和质保金。2.《补充合同》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施工工作并验收通过,因此应当在该协议签订日期2019年7月29日后的一个月内即2019年8月29日验收通过,但直到今日,技师学院仍没有通过验收,一创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补充协议》二通用条款6.4.2的要求,每天应向技师学院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款3%即62400元,该款项应当从合同款中予以扣除。因VR大厅无法使用,经济损失应为合同总价款按照LPR计算至实际验收之日止,至今天(已3年)暂计230880元。一创公司总共应赔偿技师学院30万元,因此剩余合同款不应再支付。3.《补充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项目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但一创公司没有制作VR动画和多媒体大厅硬件和软件的技术与实力,于是将VR漫游厅的软件设计和维修工作均交给济南当地的公司来完成,属于严重违约,这也是为什么本工程迟迟不能验收的根本原因。综上,请求驳回一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7月29日,一创公司在山东韶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山东公路技师学院校史馆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询价采购中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同日,技师学院(甲方)与一创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双方就该项目达成以下合同内容:……三、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合同服务清单即附件一。四、合同金额为208万元。六、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合同签订生效后,设计方案定稿,施工人员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624000元;主体框架及装饰部分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5%即1144000元;项目交付后经乙方安装、调试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2%即249600元;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七、质保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年,涉及防水部分5年等内容。
同日,技师学院(甲方)与一创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一份,约定:一、项目概况:……5.项目内容为山东公路技师学院校史馆项目位于学院图书档案楼二层,建筑面积约650㎡。二、项目要求:承包人独立完成方案设计,根据学院历史资料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深化设计方案。……承包人要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投标文件及设计展示中多媒体设备设施的配套软件开发,其中VR技术体验人机互动时长不得短于5分钟,并通过发包人验收……三、合同工期:1.施工图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2.施工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所有设计内容的施工工作并经相关部门验收通过。五、签约合同价为208万元,固定总价合同。承诺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工程维修责任。专用条款10.2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生效后,设计方案定稿,施工人员进场,拨付合同金额的30%,主体框架及装饰部分完成,拨付至合同金额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合同金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创公司组织人员施工。2019年11月26日,双方形成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其中,《竣工报告》载明:涉案工程实际开工日期2019年9月21日,实际竣工日期2019年11月4日,简要说明内容中提前竣工或延误工期的主要原因、未完施工主要项目、未完原因措施意见部分均为空白。本工程已经完工,经检验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请建设单位在()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交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工程范围:展陈装饰布展施工、室内装饰施工、硬件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等级为合格,满足施工单位申报交工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载明: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为已全部完成,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基本齐全,符合要求。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含监督抽检)资料基本齐全,符合要求。施工安全评价书齐全,符合要求。工程款已按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支付。综上,已完成涉及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上述三份材料均由一创公司和技师学院加盖印章予以确认。
此间,技师学院分笔向一创公司转账支付款项合计1768000元,具体为:2019年9月27日支付三笔,分别是208000元、312000元、104000元。2019年11月20日支付两笔,均为312000元。2019年11月26日支付520000元。
本院认为,通过招投标程序,一创公司与技师学院于2019年7月29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签订后,一创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设计、施工,技师学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即1768000元。双方对于余款应否支付产生争议,引发本案诉讼。
一创公司主张技师学院应付余款312000元,技师学院辩称不应支付剩余款项,主要理由为:VR漫游厅的效果、使用状况、功能、体验不符合补充合同约定,导致整个工程未进行验收,也无法使用;一创公司存在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和违反约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违约行为,应当向向技师学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至少30万元的损失。本院认为,采购合同和补充合同关于价款支付及质保金的约定不完全一致,两份合同虽为同一天签订,但从合同名称看,其中《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签订在后,应视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份合同中约定不一致之处,应以补充合同的约定内容为准。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方式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质保期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5%。一创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此提交竣工报告、交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加以证明。技师学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辩称以上证据只能证明涉案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不能证明实际验收合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于2019年11月26日形成的竣工报告、交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来看,涉案工程实际竣工并实际交付使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视为验收合格。庭审中,技师学院主张配套软件开发不合格,并对此提交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但未提供该证据的原始载体,一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技师学院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补充合同约定工程保修期执行国家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约定实际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相一致,是指质保期限自竣工验收后2年。双方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包含防水部分,故涉案工程统一适用质保期为2年。现质保期已过,技师学院应向一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对于一创公司要求技师学院支付工程款3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技师学院逾期支付款项给一创公司造成一定利息损失,技师学院应予支付。一创公司在诉讼中明确计算方式为:尾款249600元的利息,按照LPR,自2019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质保金62400元的利息,按照LPR,自2021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前所述,按照补充合同的约定,10%尾款和质保金应分别为208000元、104000元。因此,本院对利息的计算方式予以调整。
对于技师学院提出一创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一创公司应赔偿其损失的抗辩意见,技师学院并未在本案中提出相应反诉诉讼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公路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00元;
二、被告山东公路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6元,由被告山东公路技师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宜伟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