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回民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4民初2967号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2幢1单元1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郑州市回民中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该单位员工。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回民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1719.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4日,暂计算利息为21439.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经招投标程序,原告中标被告校园墙壁及走廊文化项目工程。8月份签订合同后,工程顺利完工,被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实际使用,但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北路4号,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一创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