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2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浉民初字第214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熊彬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