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财保202号
申请人: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97号威龙石材城A区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胜利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冯明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1645.63元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险金额为101645.63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1645.6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应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