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9822号
原告: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97号威龙石材城A区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承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胜利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冯明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少福,男。
原告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028元,由原告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