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保1163号
申请人:贵州鑫隆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曹路**威龙石材城****。
法定代表人:李佳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信阳市胜利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冯明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11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格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银行账户,人民币101645.63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青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赵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