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3民初696号
原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塔耳街蓝秀路39号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泽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牛建民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