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03执保38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XX路XX号X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宇,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保全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XX区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汝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沿工程技术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东侧(孵化中心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1388661E。

法定代表人:周腾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保全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保全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沿工程技术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沿工程技术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邢台分行营业部尾号为1973账户中的18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金额:18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2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保全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保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