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6796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河南泓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先,河南泓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河东路东、新达路南交叉口东南角领秀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陈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勇斌,男,汉族,1971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柏国大道东段路南v>
法定代表人:陈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伟,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5867311.11元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5867311.11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5867311.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燕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信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