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勇斌,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2民初6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8649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20037元。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2月22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斌名下有豫A×××××号汽车一辆,已过户。查明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豫A×××××号汽车六辆,其中豫A×××××号、豫A×××××号汽车两辆已过户,其余车辆已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2023年4月1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查明被执行人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赴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斌名下有公积金缴纳记录,处于封存状态,已冻结。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斌名下有位于金水区黄河路x号3号楼x单元x层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xx]房屋一套和位于金水区黄河路x号地下车库x层x区x号[不动产权证号:xxxxxx]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对该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2024年3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五、因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到其下落,暂无法实施司法拘留。
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口头和电话形式通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21年4月5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和被执行人陈勇斌的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进行实地调查,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以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当日未回复,视为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1年4月13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以短信形式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告知了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领秀服饰有限公司、陈勇斌、西平领秀服饰物联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任留柱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