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泽(江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郊昆明路。
法定代表人:童志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西化氯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宏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589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宏泽公司与西化公司于2006年至2011年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签订数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西化公司向宏泽公司采购相关工业设备配件。双方约定发生纠纷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且对合同履行地点未约定。因西化公司拖欠部分货款导致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而接收货币一方宏泽公司所在地属江阴市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西化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西化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西化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裁定违背原告就被告之管辖原则。2、本案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交货地点为其厂区,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区。3、本案争议标的为买卖、安装,非货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宏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案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而接收货币一方宏泽公司所在地为江阴市,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至于合同签订地及送货地点均非合同履行地。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