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3执5501号
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683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书记员 冯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