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异528号
在本院执行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亚公司)与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焦晗韶、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聂文革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本案中,本院所查封的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惠芳名下,因被执行人王惠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做出查封、评估、拍卖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案外人聂文革请求从执行款项中返还其个人财产50%的款项。但对于涉案房产所有权及份额的确认,不属于本院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对此,当事人可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综上,案外人聂文革所主张权利不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瀚亚公司诉被告北辰公司、焦晗韶、段嵩辉、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原区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6)豫01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5年4月2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焦晗韶、王惠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0644元,由被告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焦晗韶、王惠芳负担。该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瀚亚公司向中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本院立案后,案号为(2018)豫0105执9957号、(2020)豫0105执恢361号。 2020年3月27日,本院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2020)豫0105执恢36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王惠芳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路××楼××单元××号(预告登记证明号:1509114236)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0年5月29日,本院作出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写明:买受人姚变玲于2020年5月7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最高价竞得拍卖标的物即涉案房产,成交价为701743元。 另查明,聂文革与王惠芳于1977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
驳回案外人聂文革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胡亚芹 审判员  刘 铮 审判员  郭 宏
书记员  李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