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05执恢361号之二
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焦晗韶、王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2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5年4月2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焦晗韶、王惠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焦晗韶、王惠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A×××**)、查询到被执行人焦晗韶名下车辆(豫A×××**、豫A×××**),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惠芳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 丽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李小涛
书记员 张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