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303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马寨镇***。
法定代表人:常永全,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
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豫01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3012853.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12853.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并未到庭申报财产并陈述相关案情、履行义务;
2、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至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5、执行人员前去申请人所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线索。
6、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申请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并作终本谈话,告知申请人本院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申请执行财产3012853.50元尚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受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