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18层18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2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公告方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26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豫A×××××的轿车两辆,申请人表示查找不到该两辆车的下落,对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暂不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本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向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2月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