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瀚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6号院2号楼四层。
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18层1806号。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执15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河路××院××楼××单元××号房屋(房权证号04××78)一套,于2019年3月30日委托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次日,买受人***(身份证号4127281993××××××××)以11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52号院4号楼3单元29号房屋(房权证号04××78)一套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颖河路52号院4号楼3单元29号房屋(房权证号04××78)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身份证号4127281993××××××××)所有。该房屋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身份证号4127281993××××××××)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身份证号4127281993××××××××)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