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2执399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39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2月02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88×××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35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