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永全,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3号楼18层18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执行***与***、***、***、**、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依据(2017)豫0104民初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州好日子园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13485元、违约金531348.5元、担保费90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40000元及被告**、***、河南北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既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据此***不具备申请执行人的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