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15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国,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元西街与曙光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国防,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君,河南地利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利浦筒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2民初6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苗    飞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宁宁(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