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2执16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八1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方乔,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788566623C,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流西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童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2018)皖1102民初24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传唤、现场送达、司法专邮等形式向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7日先后三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工商登记、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等财产情况,并于2018年10月24日到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金额,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在滁州市范围内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已被查封多次,且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执行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未果,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尚未执行的标的额567961.00元(包括执行费8080.00元)。
本院于2019年01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司法惩戒措施及全部执行过程,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松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