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11216号
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南二环西路2768号西边第一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A-13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胜杰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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