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02执1618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八1301室。
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788566623C,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流西路329号。
本院在执行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滁州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67961.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夏松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