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2民初17350号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18号1幢A-1301室。
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鸿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应款项”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