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0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847325812。
法定代表人章海峰。
被执行人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205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180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外屿洲灵羊岛居住用地C2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639168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3日出生,住兰溪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金华市。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金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毛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0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4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高,对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拘留或已拘留、作出罚款决定的措施,另外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查控,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暂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0元,尚有14100000元以及利息等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10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黄建富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