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浙0784行初33号
原告:成孟,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
被告: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副局长,作为单位负责人出庭。
委托代理人:***,浙江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孟诉被告永康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孟负担。
审判长卢发扬
人民陪审员吕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