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03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8999978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205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180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4月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3月10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兰溪市外屿洲灵羊岛居住用地C2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639168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岭下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2019年0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2018)浙0703执618号案件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703执6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