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东商初字第978号
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