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903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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