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3903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马中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琨璐
-1-